近年来,随着快递量的爆炸式增长,快递员不送货上门的情况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满意度。不过,这种情况在浙江会有明显改善。昨天,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将于明年3月实施。从内容上看,《条例》对消费者关心的非上门快递、快递投诉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第103010号草案规定,快递单注明送货上门的,不得送达快递终端设施或者站点。如果收件人在没有咨询收件人的情况下被交付到终端设施,收件人有权要求在家中重新交付。草案103010还规定,未按照快递单载明的要求在家中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如果收件人不在约定的地址,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调度员,则应以不少于8小时的间隔向收件人发送两条调度信息。第二条信息发出后24小时内未收到回复的,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要求进行处理。寄递人员不得将快件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
针对投诉,《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或者不同意企业处理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必须自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对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快递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的,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0元。